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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门发布《反洗钱特别防范管理办法》 – 新京报

新京报:八部门公布《反洗钱特别防范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反洗钱特别防范管理办法》经2025年11月17日召开的中国人民银行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2月16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外交部长王毅、公安部部长王晓红、国家安全部部长陈一新、司法部部长贺荣、财政部长黄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倪红、国家总局局长罗文市场监管 2026年1月13日 特别预防措施 反洗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洗钱、恐怖融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活动,规范反洗钱特别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制定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他法律。第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对下列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措施: (一)国家反恐怖主义领导小组认定并公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二)联合国安理会实施通知中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组织和人员名单外交部发布的联合国安理会决议。 (三)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有关部门联合认定的存在严重洗钱风险且不采取防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和人员名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反洗钱特别措施,包括立即停止向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对象、其代理人、其指挥的组织和员工、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提供金融等服务或者资金、资产,并立即限制该资金、资产的转移。采取防止洗钱特别措施的,不提前通知前款规定的有关组织和人员。第四条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吃权益。善意第三方可以依法提出救济。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特别措施相关职责或义务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交易信息和其他反洗钱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除符合法律规定外,不会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第六条 依法采取反洗钱特别防范措施的组织和个人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名单与适用 第七条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外交部、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名单认定、公布、除名等相关操作,并配合彼此。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督、管理和指导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特别防范义务。国务院有关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依法对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特别措施义务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第八条 国家有关机关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反洗钱专项防范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洗钱、资助恐怖主义和资助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活动的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第九条 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名录有异议的,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复核机关请求复核。国家反恐怖主义指导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有关规定,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名单有异议的,利害关系方可以按照外交部公布的相关程序要求除名。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名单有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作出决定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申诉。第十条 名单对象为支付基本费用和其他必要费用,可以向公安部、外交部、中国人民银行申请使用按照类别限制转移的资金、资产。列表。您的申请获得批准后,资金、资产的所有者、管理人或者管理人将按照指定的用途、金额、方式等配合使用资金、资产。第三章洗钱特别防范义务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反洗钱特别防范内部控制制度。识别和评估洗钱相关风险,根据风险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将持续关注并及时获取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名单。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公布或者调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名单时,必须依据名单对所有客户进行核实。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必须对照名单核实客户,提供为客户提供独特的金融服务,或者当客户的基本身份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变化时。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名单确定客户的业务合作伙伴。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必须对所有经营者进行名单审核。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经核查发现客户、业务伙伴属于列入名单的目标、其代理人、受其指示的组织、员工或者受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的,应当立即采取特别反洗钱措施。金融机构在采取限制转移措施时,前款规定的组织、个人共同拥有或者管理的资金、财产不能分割或者归属不能确定的,必须共同采取措施。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对客户是否存在疑问的如果您或其商业伙伴被列入名单,则可以请求名单发布机构协助确认。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采取反洗钱特别防范措施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书面通知境内P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已采取的措施、限制汇出的资金和资产、客户尝试进行的交易等信息。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措施的,必须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国务院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的书面报告。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主体,并说明所采取的措施和原因。对他们来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部门要求保密的情况除外。第二十条 实施反洗钱特别措施的组织和个人认为金融机构采取的反洗钱特别措施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可以向金融机构投诉,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处理。第二十一条 在反洗钱特别防范期间,金融机构可以通过相应账户收取名单对象根据名单公布前签订的合同、协议等债权关系和债务可能获得的金额和其他收入。金融机构必须对其提供的应收账款和其他收入采取特别反洗钱措施。r 在上一段中。第二十二条 汇款限制规则实施期间,相关资金、资产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反洗钱特别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解除反洗钱特别措施: (一)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名单发生调整,相关组织或者人员不再纳入名单范围的。 (二)经确认错误采取特别防止洗钱措施的。 (三)有关部门通过法定程序确定需要解除反洗钱特别措施的。金融机构解除反洗钱特别措施时,必须按照规定报告。上述措施第 18 条提出了解决方案。第二十四条 特定非金融机构从事特定业务时,应当参照本办法关于实施反洗钱特别措施的有关规定,根据行业特点、业务规模和洗钱风险状况,履行反洗钱特别措施的义务。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负有反洗钱特别防范法律责任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必须保密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特别措施内部控制制度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以上分支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市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金融机构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反洗钱特别措施义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市级以上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对通过组织或者因恐怖融资活动而隐匿或者隐匿犯罪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依照前两款规定对金融机构给予处分的,还可以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根据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特定非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以外的组织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市级以上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和个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依法设立的非法人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构及其境内外分支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该措施第3条要求立即限制资金和资产的转移,包括:(1)列出实体单独或与其他人共同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所有资金和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与特定恐怖主义或扩散行为有关的资金和资产。 (二)前款规定的资金以及财产产生的利息和其他收入。 (三)上市房地产经纪人及其领导的组织和人员的资金和资产。本办法所称基本支出,包括食品、住房、医疗费、水电费等维持日常生活的基本支出,以及税金、基金管理费用、资产维护费用等。本办法所称资金和资产包括任何形式的资金或资产,无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个人的还是实物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汇票、汇票、保险单、提单、仓单、汇票等。信用、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房屋、土地、车辆、船舶、货物、石油等经济资源,其他以电子或数字形式证明资产所有权和其他权益的法律文件和凭证,其他可用于获取资金、商品或服务的资产,以及该资产产生的利息和其他收入。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生效之日起施行自2026年2月16日起,同时废止《关于冻结和管理恐怖活动资产的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令[2014]1号)。陈艳婷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