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合同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 – 新京报
新京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品合同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13号发布,2025年12月12日发布,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加强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品合同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就此而言,“合同食品生产”是指合同行为应缔约方要求进行全部或部分食品生产活动并交付加工食品的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品牌许可、特许经营等方式生产的食品,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委托人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取得预包装食品销售登记,有能力按照法律、食品安全法规和合同条款的规定对委托人的生产进行监督,并保证其食品安全主要责任能够正常履行。根据相关法规、食品安全法规和食品生产许可要求,需要完整备案的食品生产过程不得分包生产过程的任何部分。第四条 受托人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所列的食品种类、食品种类内容应当包括委托生产的食品品种、种类,并具有相应的生产能力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能力。第五条 负责人应当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健全与食品合同生产活动相对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食品安全员职责》、《食品安全员规定》等,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ty。第六条 承包者应当依照法律、食品安全法规和合同约定开展委托生产活动。托运人应对其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按订单生产的食品的安全负责。承包商受分包商的监督并负责生产活动。第七条 托运人不得鼓励、强迫或者强迫托运人从事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寄件人有前项禁止理由者,必须拒绝或停止生产。第八条 订货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验证其资质证书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能力。检查并保存记录。委托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检查委托人的资格证书并保存记录。放心。记录将在最后一批订购生产的产品到期日后保留至少 6 个月。如果没有规定保质期,则自最后一批产品的生产日期起,储存期至少为两年。第九条 委托当事人生产食品前,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生产合同。合同生产协议通常包括以下食品安全问题: (1) 合同双方的资质。 (二)委托生产的食品名称、品种及执行标准; (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等采购、供应方式。 (四)承包者对承包者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的内容、方式和频度; (五)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方法和责任合并。 (六)双方同意的其他食品安全事项。合同约定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其他有关规定。承包者未通过签订生产合同、签订品牌许可、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减轻或免除依法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第十条 负责人应当在签订生产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委托生产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承包双方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专营包装食品的注册登记号、食品分类、执行标准、合同期限等。前款报告内容发生变更的,终止合同或者吊销双方许可证的,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报各地级市场监管部门。必须向科学部门报告。如果合同终止或者许可证被撤销或吊销。鼓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管理和监管部门采用信息化方式,方便双方报送合同生产等材料。第十一条 负责人及其提供的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分包商将负责与相互供应的食品直接接触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等。如果托运人作为供应商,托运人必须依法履行其义务,对采购货物进行检验和登记,并且不得否认、阻碍或干涉。如果发货人自行购买产品,发货人必须依法履行记录采购检验记录的义务,并且发货人必须监控发货人的采购活动和进货检验情况。第十二条 食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标识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包方必须验证外包食品生产的标签并保存记录。记录必须在产品有效期后保留至少六个月。如果没有明确的保存期限,记录将至少保存两年。第十三条 合同生产的包装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明合同食品。发货人名称、地址及信息联系方式,并在发货人名称、地址前加注“发货人、发货人”或“收货人、分包商”字样。第十四条 托运人r可以自行或聘请第三方驻厂检查来监督托运人的生产活动。鼓励承包商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监理。一般监管包括承包商现场环境、设备/设施管理/风险管理、人员管理、原材料管理、主要生产环节管理、检验管理、运输/交货管理、标签/说明书管理等。托运方将对托运方生产活动的监管情况进行记录,双方对相关记录进行核实并单独保存。第十五条 负责人应当定期检查、评价委托食品生产的安全状况。如果确定收件人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托运人将要求收件人立即采取措施纠正措施。我们会要求您这样做。存在食品安全事件风险的,受货单位必须立即停止合同生产活动,并向受货单位所在地县级市场管理监督部门通报。第十六条 受货方应当按照有关国家的规定对委托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和产品样品。根据您的需求或合同协议,托运人可能会要求您提供样品并自行保管。承包商应核实承包商提供的工厂检查报告,必要时抽取样品以确保食品安全,并确认合同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律和标准。检验记录和产品样品在产品有效期后至少保存6个月。如果没有明确的储存期限,则应确定储存期限。e 至少 2 年。第十七条 委托人、承包人发现委托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托运人将依法对已交易的食品进行下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受托人将配合提款。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接受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合同食品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市场管理监督部门应当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合同生产情况进行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并建档备查。检验员行动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一)受托人的资格。 (二)合同生产合同、合同期限、合同食品种类、合同生产报告制度执行标准及执行情况。 (三)承包商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并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四)托运人应当对托运人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五)承包者应当进行食品安全自查。 (6) 食品合同制造商礼仪 (7) 食品合同制造商检验和产品登记注册。 (8) Las “Medidas de supervisión, inspección y control de la producción y las operaciones” deproductos alimenticios estipulan otros elementos importantes que requieren inspección.第 20 条:地方监督部门和市场管理部门、信息交流部门和政策合作部门以及监督日记、投资食品安全和食品生产过程中需要预防食品安全问题。地方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委外生产违法线索的,将依法处理。委托人、受托人的生产经营场所不在同一辖区的,发现违法线索的,还必须及时向委托人、受托人生产经营场所的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将依法开展核查,及时管理食品安全风险,对委托人或委托人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 地方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述责任双方应当将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结果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第二十二条 顾客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承包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委托人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委托生产部分需要完整生产工艺的食品的; (二)分包单位明知不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生产能力或者保证食品安全的能力,仍继续分包生产的。 (三)委托人、受托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不依法进行检查的。 (四)对方资质证书登记保存,或者登记保存期限不符合规定的; (四)委托人或者委托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以签订合同为由减轻或者免除依法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的;合同生产时间、品牌许可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等。 (五)委托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拒绝、阻碍、阻碍委托人依法履行进货检验登记义务的。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食品受到污染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委托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承包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定期对承包食品生产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的。 (三)委托人或者进入人时USTEE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不履行相应的检验义务。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受托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不履行法定报告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管理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举报时提供虚假信息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管理监督部门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 托运人、发货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或者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寄件人、收件人进行处罚。第二十七条 定购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标签管理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委托双方给予处罚。第二十八条 合同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委托方、承包商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时依照前款规定的委托人、受托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从严处罚: (一)指挥、胁迫、变相承包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进行食品生产活动的。 (二)委托人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对分包商生产活动的监督要求的。 (三)承包者明知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接受委托生产的。 (四)承包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逃避委托人的监督的。 (五)法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对特种产品生产加工有规定的,ods,从其规定。委托生产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口的食品,以及外国企业委托境内食品生产者生产食品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食品进出口的有关规定。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毛天宇 编辑